1995年7月1日開始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1984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出版,密封聚酯薄膜,單頁卡,編碼15位。最初發放的大量身份證都是手工填寫的。
1985年,公安機關開始依法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1985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了《居民身份證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身份證的發放范圍、非法檢查和使用。
1986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了《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居民身份證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簡介
身份證是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主要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給公民,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1984年前在大陸寫身份證。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84年以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代居民身份證.實有持證人數達94億份.6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采用印刷和攝影翻拍技術塑封,容易偽造。 有法律規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根據新修訂的有關規定,16歲以上持有第一代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第二代身份證。2013年以后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第二代身份證和第一代身份證的區別
第一代身份證為15位,第二代身份證為18位。區別在于第一代:出生前加19位。 例:850708 二代是:19850708 還是最后一位數,二代證加了修正碼。
例:330323(縣區代碼)850708(出生年)111(尾數)
二代證: 33穿323(縣區代碼)19850708(出生年)1112(尾數加修正碼)
每個縣市身份證上的名字都不一樣,但同樣的是你有理由改,然后提供證明原因的材料和證據。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名字,你就不能改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