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具有精神病可以離婚。
2、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3、法院收到離婚案件之后,經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無法挽回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4、如果對方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在其具有行為能力時向民政局申請協議離婚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5、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