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調動、錄用、聘用、招收人員及接收畢業生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一條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調入或人才引進的基本條件是:具有研究生學歷或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含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本市急需的高級技工,年齡原則上限制在35周歲以下的。享受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特殊津貼、國家或省級學科帶頭人,不受年齡限制。屬本市緊缺專業或重點人才的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依照《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接收條件的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畢業資格且符合本市當年度接收政策的畢業生。
調入、引進人員或接收畢業生,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第二條依照《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調入、錄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區屬單位由區人事勞動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關系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單位由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市組織或人事、勞動保障、教育部門核準,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本市報到落戶后,其配偶、子女憑市人事部門或教育部門審核簽章的《已婚畢業研究生接收就業情況登記表》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章投資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三條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鼓浪嶼區實際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項附加費和減、免、退稅款,下同),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10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50萬元)或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以及海滄臺商投資區實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實際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從1995年度起連續三年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均可,由企業自定)。每增加實際投資金額達50萬元(高科技企業及科研單位30萬元),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按實際投資金額標準入戶或按實際納稅額標準入戶中,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標準辦理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屬企業骨干員工戶口遷入本市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年齡相應放寬5周歲;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須在企業服務滿3年,并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5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的戶口。
第五條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和近期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或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后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臺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國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三章駐廈辦事機構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七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由市經發部門確認后,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購房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八條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凡在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同安區、集美區、杏林區及海滄臺商投資區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戶。
第九條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且在《規定》實施前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原購房入戶政策辦理落戶。
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尚無法在《規定》實施前按原購房入戶政策向公安機關申辦戶口的,按下列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一)購買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二)購買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第十條本市以外人員購買住房,房屋產權屬多人共有,且產權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一名實際居住在本房屋的產權人按規定辦理常住戶口,其他產權人須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常住戶口。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